万部电梯和你有关

搜狐焦点晋中站王芳 2017-12-27 11:32:10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自2016年10月10日晋中市地方立法权正式开始行使,《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排名前列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省内排名前列部电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立此法规为了什么,解读者说,是为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万部电梯和你有关,《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下月1日起施行

电梯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随处可见的特种设备,电梯安全事关每一位市民的生命财产。近些年,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全市电梯已增长至9900余台,且每年仍以10-15%的速度递增。

12月1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主任冯建平出席会议,副主任陈定堂对《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建参加了发布会,并作了发言。1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文本。

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

(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同年12月1日批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录

排名前列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和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排名前列章 总则

排名前列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公安、消防、发改、教育、规划、商务、卫生计生、交通、旅游、安监、工商、经信、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公众正确乘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电梯维护保养价格指导体系,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维护保养单位建立质量等级评价体系,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业务禁止进行分包、转包,禁止以任何形式转由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相应活动。

禁止借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从事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禁止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采用远程监控、信息化管理等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当向受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技能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不是原电梯制造单位改造电梯的,应当更换电梯铭牌,并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电梯的选型、配置和机房、井道等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并满足应急救援的要求。

既有建筑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经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出厂资料、安装技术资料、制造单位校验调试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同时复制存档),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非电梯施工人员使用。

第十四条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销售、出租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协助解决电梯存在的制造、安装质量问题。

销售境外制造电梯的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是境外制造企业明确的境内注册代理商,并承担电梯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具有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的,共有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四)新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五)电梯实行出租、出借,未书面约定使用单位的,出租方、出借方为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护电梯不被破坏或损坏,指导乘客正确乘梯、文明乘梯;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在电梯运行期间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络;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位置;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单位变更后,应当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

(四)保持电梯在合格状态下使用,监督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对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确认签字;对维护保养单位提出的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的要求,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予以解决;

(五)对电梯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停止使用;

(六)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在每日乘客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转,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安排专人值守,疏导客流;

(七)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轿厢有效面积超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按照额定载重量限制进入电梯的乘客数量;

(八)制定电梯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九)同一企业的不同厂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同管理项目,均应当配备相应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

(十)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十一)电梯停止使用(包括因故障停止)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滞留乘客;

(十二)在需要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劝阻;

(三)经过维保单位培训和使用单位的授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层门解救被困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时,电梯轿厢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单位和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电梯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止乘用电梯的措施,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在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需要移装的电梯,按照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三)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和损坏电梯标识标志、紧急报警装置以及电梯安全部件;

(七) 发生火灾地震时乘用电梯;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电梯达到安全要求并正常运行,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行政区域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不得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二十六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至少每半月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并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二)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确保及时应答,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三)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记录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时间等信息;

(四)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服从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的调度;

(六)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并向其提交年度报告;

(七)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在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的同时立即书面报告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停止电梯使用;

(八)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教育培训,在维护保养作业期间,严格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检验和安全评估

第二十七条 电梯应当依法进行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逾期未申请致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以及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持续保持核准条件,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首次开展检验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检验时间,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确定现场检验时间至出具检验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实施全面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使用单位:

(一)公众聚集场所;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网络化,还应当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核实事故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加强对在建项目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使用管理义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要改造、重大修理或更新时,使用单位和业主大会可以按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申报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转和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的;

(三)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在维护保养作业期间,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 在维护保养期间,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四)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自2016年10月10日晋中市地方立法权正式开始行使,《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排名前列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省内排名前列部电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立此法规为了什么,解读者说,是为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从我市获得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列入全市首批立法计划,成立了电梯立法起草组,全面启动了立法工作。起草组对我市电梯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收集了全国有关省市的电梯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到潍坊、徐州、宝鸡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学习;数次召开了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通过信函、网站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

解读者说,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电梯安全地方立法,制定《条例》是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法律体系,实现社会公共安全法制化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以法制形式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我市总结电梯安全监管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出了这部富有特色、可操作性强的电梯安全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读者说,电梯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住宅楼、商场、医院、车站、机场、办公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随处可见。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迅猛增加,市质监局的监管更需要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本《条例》是我市取得立法权以来排名前列部实体性法规,从具体细节上规范乘用人行为,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开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局面,为我市全面挺进全省排名前列方阵贡献法治力量。

针对电梯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解读者说,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住建、公安、消防、发改、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在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安全难以保障等方面,解读者说,对故障频率较高、遭遇灾害影响等情况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面对“三无电梯”(即无物业、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数量逐步增多,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的情况,解读者说,《条例》第十五条分五种情况对使用单位予以界定,并规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使用单位的十三项义务、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四项义务。

据市质监局统计,近半数的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乘用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别是电梯因故障暂时停止运行时,乘用人因缺乏电梯安全常识和恐慌心理,采取强扒轿厢门等不正确方式自救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解读者说,规范乘用人行为,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能力尤为迫切。为此,《条例》第二十二条列举了乘用人不得有的八种行为,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约束,将有助于提高乘用人的安全乘梯意识和避险能力。

解读者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工作,以贯彻落实《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较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家住校园小区的张先生反映,小区好多业主将电动车、自行车推进电梯上楼,摆放在楼梯过道中。张先生表示电动车、自行车很占空间,这些东西一进电梯,里面基本也站不了多少人了,“不着急的情况下还能等下一趟,但是早上急着上班或者送孩子上学,就很窝火。”对于这样的行为,小区其他一些业主也表示了不满,他们一致认为,如果电梯遇到紧急情况,这些东西容易阻挡大家的逃生路线。

颐景东小区由于临街而建,小区外门面房众多,部分商贩在小区内租住房屋,随即出现了“住+仓”现象。小区不少业主反映,一些商贩直接用电梯运送货物,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小区物业表示,原本为业主提供上下楼方便的客梯,现已成为商贩运送物品的货梯,并且有些人还会野蛮使用,比如用货物抵着电梯门阻止其关闭等,这些野蛮使用行为致使电梯损坏率不断上升。

小区由于人流量较大,自然成了小广告的重灾区,其中电梯更是小广告发布者青睐的福地。家住金润园的沈女士反映,小区不少电梯轿厢都被贴上了装修、换锁的“牛皮癣”,撕都撕不掉,不仅影响整体美观,而且把电梯使用说明以及求助电话等有效信息遮盖,一旦出现故障被困人将走投无路。

家住晋园小区的刘先生也表示,小区电梯轿厢内的“牛皮癣”比比皆是,其广告内容也是丰富多彩,涉及保洁、水电、家具、地板、疏通下水道等,大多数业主都表示十分厌倦。刘先生介绍,他所在单位的电梯使用相对来说比较规范,有人操作不当的时候,安保人员会及时制止并有效疏通。

除了上述的几种行为,还有不少业主将垃圾随手扔在电梯里,或在电梯里“吞云吐雾”,甚至还有人为了等同伴把手伸出电梯外阻挡电梯闭合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电梯的正常使用。

在我市各大商场,由于商场内设置了儿童游戏区,还有各式餐饮和购物区,吸引了不少家长带着孩子到商场游玩。观察者看到,各大商场的扶梯边上均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对乘坐电梯的市民进行监督和引导。很多顾客对警示标志熟视无睹,放任自己的孩子独自乘坐扶梯,甚至在上面追跑打闹,安全意识淡薄。

在观察者的注视下,更有两名儿童在扶梯上跑上跑下、追逐打闹,俨然把此地当成了游乐场。两人不仅在扶梯上奔跑,挤推他人,更是蹲在扶手边,将吃完的棒棒糖棍棍往正在运转的扶手里塞。全程中,孩子的家长始终没有出现,也没有任何商场工作人员上前制止。

针对电梯事故中发生危险和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走访中观察者还注意到,商场各个电梯的出入口,一般都张贴了乘梯注意事项及温馨提醒,其中明确提示了幼童应当由大人陪同搭乘,然而多数家长并不留意,儿童单独乘坐电梯的现象还是频繁出现。很多家长还推着婴儿车带小朋友一起出来玩,往往在搭乘扶梯时,家长推着婴儿车直接就跨在梯级上,认为只要用身体顶住就行了,殊不知自己已把小孩子置于危险境地。

《条例》规定,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乘用电梯,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文章来源:晋中公安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